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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V在线登录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延续)
发布日期:2017-01-19    作者:彩神V在线登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促进教职工和学校的和谐发展,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学校教代会规定》、《上海市职代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中专、职校、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学校)。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实施党组织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制度分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大会制度两种形式。

第五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监督权、民主评议权等职权。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代表大会审议,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党政与工会商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以会议纪要方式做出。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学校教职工聘任聘用方案、奖惩办法、重大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民办学校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调整机制、女教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党政与工会商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审议通过以上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决议,并由校长颁布实施。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主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学校党政与工会商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要求,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

(一)学校党政正职领导。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党政与工会商定应当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由热爱教育工作、具有良好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心为群众服务的教职工担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提出代表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将代表名额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选举单位。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其代表名额分配到相应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代表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他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二)代表以年级组或教研组、部室或工会小组等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代表候选人须获得本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各选举单位把当选者名单上报工会,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后交同级党组织审核。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名单必须公示。

(四)选出的教代会代表可组成若干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所在组的代表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的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人数不低于代表总数70%。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向区教育工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 任期内应有1—2个关于学校管理与发展、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提案、意见或建议;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资格的终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退休、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本单位内部岗位调整,不在此例);

(二)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因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三)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或者违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严重处罚处分的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

因上述情况造成代表缺额的,由原选举单位(或部门)按程序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学校,教代会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学校,教代会由全体教职工参加,其会议的性质、职权、要求等与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一条  代表名额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按以下比例原则确定:

(一)教职工总数在80 人~100 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少于30人;

(二)教职工总数在101 人~200 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低于总数的25 %,且不少于30人;

(三)教职工总数在201 人~500 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低于总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1一2次,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次大会必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或上级工会同意,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的部门负责人或离退休教职工列席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代表相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主席团讨论确定,总数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教代会主席团研究确定,上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并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票决制。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代表7—11人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可以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征集代表提案。提案处理和落实等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承担教代会相关工作。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主席团提名,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及主席团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

(二)组织代表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党政协商修改。

(三)民办学校工会代表教职工与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四)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教代会精神,动员教职工执行大会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二)组织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召集临时代表大会,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文书档案管理、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参与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工规章制度等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制定。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学校重大事项;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一线教师是行政干部以外的教师(指不享受学校中层绩效津贴的教师)。  

第三十六条  区教育局相关部门工作中如需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事项的,应当事先与教育工会一起商定后方可提出。

第三十七条  各学校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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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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